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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唐律开启的中华法系传统根脉(第1页)

第五节唐律开启的中华法系传统根脉

“唐律可以说是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封建法律递鍃变化之大成。唐律自贞观撰定,没有再发生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解释无凭、‘触涂睽误’的问题。”“由于编撰者在解释律文的同时,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叙述其源流,发挥其微义,补充其未周未备,大大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加上它是官修诏颁,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史云‘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旧唐书·刑法志》),疏文实际上享有和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狄仁杰是中国历史上的名臣。《旧唐书》记述了其事迹。其为人清廉刚正,初授汴州判佐,后为并州都督府法曹,大理丞等职,亲自断案审案,有着丰富的刑事审判经验,逐渐升至鸾台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加银青光禄大夫。其在担任大理丞时,“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一年内审断遗留积案,处置了一万七千人,没有一个喊冤叫屈上诉的人,真可谓奇迹。

由于狄仁杰从事过实际的司法案件监察、审理、刑狱等职业,所以其有着非常专业的司法素质与能力。民间流传的狄仁杰神断疑案的故事,尽管有传说的戏剧成分,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乃至后世的社会风貌和司法制度的传统。从《狄公案》中,可以窥见这一流脉。

《狄公案》所记述的故事,前半段主要涉及几起民间命案,以奸情、谋财和意外中毒为代表,均属于疑难冤案,体现了狄仁杰办案的高度负责、睿智机巧、推理周密、谨守律例等“青天”品格。在处置这些冤案过程中,令人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熬刑不招、未有口供而难定案的时候,狄仁杰不得不对嫌犯取保释放,或者另寻证据。

在《唐律疏议》卷末,明确规定了“疑罪”条款:“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结合《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断狱”之“拷囚限满不首”条规定可见,即使是封建统治者,对待普通百姓的生死,对于社会公平、司法公正还是关心的。天下冤案多,社会反弹就大,统治根基就不稳。而疑案多,取保释放的人多,至少可以说明,皇恩浩荡,体恤良民,可以就此笼络更多的社会民心。《旧唐书·刑法志》也较为精要地呈现了唐朝初年,唐高祖、唐太宗的立法思想。如唐高祖强调“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唐太宗更是针对因谋反罪连坐俱死而生怜悯之心,强调“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又说“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末代断狱之人,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又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唐太宗宽政的思想,对枉滥用刑的警醒,都直接影响了唐律的制定和完善。例如,对死刑量刑和连坐的宽免,死刑“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一、唐律中,继承并规范了断案依律的思想,为后世历朝法律制度所遵从

唐朝的一大贡献体现在其法律思想体系的集大成上。例如,对刑律的重视,更强调了断罪要引正条,断狱要据律文,这与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中的“罪由法定”概念已经非常接近。例如,针对“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的现象,要求“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一方面,强调了要依法断狱;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情理相协的问题。唐太宗更是明确要求:“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囿者,宜录状奏。”“由是失于出入者,令依律文,断狱者渐为平允。”

上述思想,反映在律例上,如专门列出“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的处罚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这些思想,在后世《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较为完整地继承。

在《狄公案》中,字里行间也多少能体现出依律断案的思想。一是狄仁杰在县令的职位上及时上禀,并不专断。二是狄仁杰对自己的行为和施刑的后果有清楚认识。如开棺验尸要承担的后果,他自己依律上书,主动报告所犯之错。三是所拟罪名大致不离律例所规。如拷讯不承招,只能作为疑案,还得允许取保释放。例如,第三回故事讲到狄仁杰亲自带仵作前往检验孔万德客店门前的两具尸体,了解到这些是地甲胡德从镇口移来的,只是其中一具尸体并非夜宿孔家客店的同伴。此案疑点甚多。在此情形下,狄仁杰道:“这口尸棺,且置此处,这人的家属,恐离此不远,本县先行标封,出示招认,俟凶手缉获,再行定案。孔万德交保释回,临案对质,胡德先行收禁。”这种处置是妥当和合律的。

二、清代律法的主体,实际承接着自唐以来中华法律思想的流脉

《狄公案》是清朝人的作品,从行文叙述方式、对法律内容的熟谙程度以及对社会风情的描写,多少可以看到清人的时代背景、知识体系和纯熟的小说技巧的影子。毕竟从唐初到清末已历经千余年的时间,即使关于狄仁杰的传说流传了下来,但相隔宋、元、明代,早已有许多更替。因此,《狄公案》中所记载、描写的故事,的确不可能直接反映唐朝司法制度和社会风情的真实面貌。但从清人的视角追溯唐朝的案件侦破与诉讼的景象,从狄仁杰的亲身勘验、公堂对质、刑狱讯问、断案依律等做法,从《唐律疏议》和《大清律例》的比较中,可以看到中华法系的流脉演变。例如,《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之“检验死伤不以实”,是由《唐律疏议》之“诈病死伤检验不实”延续而来。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四“斗讼”之“越诉”,到《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之“越诉”,可谓一脉相承。《唐律疏议》之“越诉”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而到了《大清律例》之“越诉”条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基本精神都相符,连笞刑都一致。除文字表述稍有不同之外,更细化了十五个条例,对各种情况的“越诉”作了规定。

但也有一些条规,如“疑罪”条,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内涵却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

《唐律疏议》卷第三十“断狱”之“疑罪”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对疑狱,“议不得过三”。而“拷囚限满不首”条规定,拷满不首,可取保释放。到了《宋刑统》保留了“疑狱”条,内容与唐律基本一致,但取消了《唐律疏议》中的“拷囚不得过三度”“拷囚限满不首”专条,而到了《大明律》《大清律例》,不仅没有了“拷囚不得过三度”“拷囚限满不首”专条,更取消了“疑狱”条,改为“辨明冤枉”条,内涵也没有了“议不得过三”的表述。

由此,从《狄公案》中狄仁杰对毕周氏取保释放的描写看,足见作者对唐律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或也可说明民间流传下来的狄仁杰故事底本尚反映了唐朝律例制度的一些原貌。

三、被告、原告与证人均有一定的法律权益意识,表明当时的主流社会、官吏与民众拥有一定的法文化社会氛围。或者说,朝廷在推动法律普及上还是有一定成效的,在社会上形成了基本的法文化意识

例如,围绕毕周氏害死自己丈夫毕顺、药哑自己女儿一案的控辩攻防,体现了办案衙役对执法合规的认识,更体现了受牵连的嫌犯、证人等对自身法律权益的认知。

第八回描写道,当差役们听说狄仁杰要开棺验尸的时候,都替他捏了把汗。狄仁杰“当时先命差役,将周氏收禁,一面出签提毕顺的母亲到案,然后令值日差到高家洼安排尸场,预备明日开棺。这差票一出,所有昌平的差役无不代狄公担惊受怕,说这事不比儿戏,虽然是有可疑,也不能这样办法,设若验不出来,岂不是白送了性命。”这一段议论,表现出差役们对律法的了解,对开棺可能失手需要承担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

同时,公差到了皇华镇,径直来到毕顺家门口,见不少闲人也在那儿七嘴八舌地议论:“前日原来狄太爷在这镇上,我说他虽是个清官,耳风也不能如此灵通,现在既被他看出破绽,自然彻底根究了。那个老糊涂,还在地上哭呢,这不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狄太爷也不能因这疑案,就拷了口供。照此看来,随后总有大发作的时节。”这一段表现的是邻坊闲人的议论,关键的是,普通民众也知道,作为疑案,不能只靠刑讯逼获口供定案。

而从毕周氏的种种言行中可以发现,固然有她胡搅蛮缠的因素在内,但也可从其泼辣的言辞中,看到她维护自身权益的态度和基本的自我保护策略。例如,她知道地方官不能诬陷良民、随意开棺验尸发现不了伤痕等证据要被罢官反坐、自己抗刑不招官府也无可奈何而终究要取保释放,等等。第九回开篇就描写道:“却说狄公见周氏言他开棺无伤,诬害良民,律例上是何处分,狄公冷笑一声道:‘本县无此胆量,也不敢穷追此案。昨已向你婆婆说明,若死者没有伤痕,本县先行自己革职治罪。此时若想用言恐吓,就此了结这案件,在别人或可为汝蒙混,本县面前也莫生此妄想。’”可见毕周氏对诬害良民和无辜开棺的律例是了解的。

又如,对待生员需要先行革除功名方能动刑。第二十一回故事讲到生员胡作宾被冤枉是害死好友华文俊妻子的凶手。狄仁杰将其提审到案,胡作宾自我申辩道:“嬉戏则有之,毒害实是冤枉,使生员从何招起?”随后自己列出各种疑点:“何以别人皆未身死,独新人吃下,就有毒物?此茶是何人倒给,何时所泡,求父台总要寻这根底。生员虽不明指其人,但伴姑责有攸归,除亲友进房外,家中妇女仆妇,并无一人进去,若父台不在这上面追问,虽将生员详革用刑拷死,也是无口供招认。叩求父台明察!”这段话,一方面,表现了胡作宾为自己申辩句句在理;另一方面,也说明胡作宾对法律知识的了然。知道自己是生员,要革除功名才能用刑拷问。

第二十二回写到,华文俊的父亲华国祥是位举人,见胡作宾并不招认,急忙说道,“只求青天老爷先将他功名详革,用刑拷问,那就不怕他不供认了”。华国祥知道,要先将胡作宾功名革除才能用刑拷问的律例规定。后来,看到狄仁杰为胡作宾说话、开脱,非常生气,怒颜问道:“父台从来听案,就如此审事的么?不敢用刑拷问,何以连申斥驳诘,皆不肯开口呢?照此看来,到明年此日,也不能断明白了。不知这里州府衙门,未曾封闭,天外有天,到那时莫怪举人越控。”这段对话,可见身为举人的华国祥知道什么情形可以越诉。

上述故事涉及衙门公差、邻里闲人、家庭主妇、举人和私塾生员,都从不同的视角体现出他们对法律权益和法律责任的认知,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贤达、普通民众和基层官吏,对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有着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的法律程序意识。敢于直率地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一方面,可以反映狄仁杰作为地方父母官的宽容与平易;另一方面,也折射当时社会民间阶层,对法律诉讼、求讼和索讼的申告,还是比较大胆和习以为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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