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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秀士闯堂理问被杖陷狱暗害(第1页)

第三节“秀士”闯堂理问,被杖陷狱暗害

姚庚出了衙门,与张龙、李虎两人私下相庆,不想被毛公听了个仔细。毛公于是闯进公堂,以秀士穷儒名义直言刘知州“竟听信姚庚的一面伪词,并不严究姚庚,反行苦拷杨氏三人,屈打成招,亦不应掐监下狱之罪。既食皇家俸禄,理当秉公判断曲直,方不愧民之父母也”。

刘知州闻言,“心中不悦”,但碍于毛公是秀士,也不好一上来就动粗。先是开言辩驳:“你这狂生,依仗黉门(古时学校,这里泛指读书人)秀士,空读诗书,不知国家法度,竟敢闯衙闹堂,藐视现任,欺压当官!本州岂不知第一尽忠报国,第二为国怜民,第三凡民情必须着意详究,不敢屈了百姓?本州秉公判断,哪有冤枉黎民之案件?”这段自辩颇有意思。说秀士依仗黉门,闯衙闹堂,藐视现任,“欺压当官”。“欺压”两字充分说明了当时读书人,有功名之人,的确在社会上有着较高的地位,不得随意讯问。

毛公继续责问刘知州,“依学生愚见,望州尊休枉法冤民,复讯判断,才是除暴安良”。结果刘知州不由恼羞成怒,无名火起,喝令将毛公责打四十手简。毛公更是大怒并大骂“好一个赃官”“与你誓不两立”。刘知州此时遂令禁卒:“把他先是收了禁,再禀明府台,再追他性命不迟。”这里,特别提及需要“禀明府台”,而不敢擅自决断。在明、清两代,知府的地位比直隶州的散州(相当于县)的地位要高。所以,有疑案或要事,涿州的知州还需要向上司保定府知府再请示。

品析:

对于官员贪赃枉法,历代朝廷均有律法严处。《大明律》卷第二十三“刑律六”之“受赃”条“官吏受财”款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其中,有禄人枉法,受财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贯,绞。八十贯就要被处以绞刑,可见,明朝对官员受财并枉法处罚是极为苛刻的。

而对于官吏并未受财,但案件两造私下受赃致罪的情况,也有“坐赃致罪”款规定:“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其中,“一贯以下,笞二十。一贯以上至十一贯,笞三十。”“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此外,另有“官司出入人罪”“断罪不当”等款,都是对官吏断案、审判过程中动刑与量刑不当给予的处罚。此案中,刘知州受贿三百两银,数额巨大,显然应当受到严厉的惩处。

话说姚庚回到家,将案情私下说与妻子刘氏,不想被儿子玉磬听到,深以父母恶行为耻。第二天趁上私塾之际,偷偷告知了堂兄金钟。金钟闻听大骇,奔告祖母高氏。高氏痛斥孽子姚庚,反被姚庚推倒在地,挥拳要打。刘氏劝阻下来,却以高氏要将姚义的家财、田产尽数交付给自己一家为条件,否则就将高氏和金钟杀害。

第二天,高氏悄悄出门前去官府告发,被姚庚夫妇发觉,半道上被孽子姚庚追上,欲举刀杀母。高氏抬手一挡,五指落地,血流不止,昏倒在地。姚庚复又举刀来杀,忽平地一阵狂风将高氏卷走,不见踪影。姚庚回到家,夫妇两人又要谋害上学堂的金钟。幸得玉磬听闻告密,堂兄弟两人商议一同逃走,以免日后受害。不成想,半道上,遇到一只猛虎,兄弟两人各自逃散。

高氏被风吹到通往杭州的大路,巧遇了姚义。原来当年他受了梁法的三百两赠银,往来贸易,生意兴隆,得利倍增。一日清算账目,途中听闻一老妇在路旁痛哭,仔细一看,正是自己的老母,母子相见,悲喜交加。高氏遂将前后经过一一述说。母子两人商议,听说皇上钦命了一位巡按毛大人,忠正无比,“咱母子赶到保定府鸣冤雪恨”。

刘知州将毛公收禁后,退堂暗想:“这个秀才虽然搅扰公堂,并无大罪,倘若上司闻知,多多不便。不如暗将狂生害死,以绝后患,岂不少些周折?”于是,私下找来禁卒王彪,让其暗中将此秀才害死。

王彪心里害怕,又听说新任巡按不久到任,日后被访查出来,非同小可。于是写了辞差事帖,又悄悄到了牢狱中,偷见了毛公私下告知其刘知州的阴谋。毛公遂私下写了密信一封,央求王彪送到京城吏部尚书黄景隆府上。

信中写道:“钦命直隶巡按毛登科,因私访逆案,涿州知州刘子云贪赃卖法,屈打成招,逆徒逍遥法外。卑职一时恼怒,闯堂理问,被责掐监,意欲害卑职灭口。幸蒙圣主福庇,禁卒王彪泄机。赴京到吏部府投书转奏,冤民幸甚。上呈。”这里,值得读取的关键词有:“私访逆案”“贪赃卖法”,“闯堂理问,被责掐监”。刘知州竟然敢对钦差下手,意欲灭口,当然是犯了大逆不道的死罪,所以说是逆案。贪赃枉法自不必多说,因贪赃而更改案情原委,颠倒黑白,故勘平民,冤枉良人,比一般受贿减轻罪责的性质还要严重。

黄尚书启奏皇上,皇上下旨:“即命刑部大堂胡炳章带领火掌赴涿州锁拿知州刘子云,交与毛登科按律治罪,不可徇私轻纵。”值得重点解读的是:“交与毛登科按律治罪。”一则是继续由钦差亲审;二则是要按律;三则是不能轻纵。

于是,胡炳章带着圣旨来到涿州,锁拿了刘知州,救出毛公,便在涿州州衙公堂上审讯刘知州。此时的刘知州已是懊悔不已,被毛公打了四十杖板,伏地不语。

此时,毛公又接到姚义母子两人的诉状。

“具状孀妇高氏,年六十四,住良乡县姚家庄,告长子姚庚为逆伦杀母,绝义害弟。恳恩拘惩,以儆刁恶事:

窃氏生子二人,长子姚庚,次子姚义,异居各炊。不料姚庚逆恶不伦,其妻刘氏悍恶助虐。姚义出外贸易,姚庚途中劫杀。姚庚、刘氏合谋诱卖弟妇,以银贿知州屈打成招,掐监下狱。氏闻此信,来州告姚庚之逆。姚庚赶至中途,胆敢持刀杀母,现将五指削去为证。现同次子姚义来辕,叩乞院宪大人恩准,以救母子蚁命,实为德便。上叩。”

这则诉状,与前述毛公亲写状子一样,言简意达,寥寥几百字将案情经过交待得清清楚楚。同时,也保持一份平和与中立的态度,并没有在诉状中加上过多的主观感情色彩,特别是并没有带着情绪要求对被告进行究问甚至用刑折狱。这与《包公案》中记载的诉状格式、内容和传达的意愿相比,在法律意识上有更大进步。

如《包公案》第九十八则《床被什物》中,也较为完整地记录了原告丈夫孙诲控告光棍张逸、李陶调戏自己的媳妇,反而追打自己,并反诬孙诲妻子卖淫诈要他们银两却不与他们成就好事的案情。孙诲即具状告县:

“告为获实强奸事:朋党聚集,与山居野育者何殊。帘帷不饰,比牢餐栈栖者无别。棍恶张逸、李陶,乃嫖赌刁顽,穷凶极恶。自称花酒神仙,实系纲常蟊贼。窥诲出外,白昼来家,挟制诲妻,强抱恣奸。妻贞不从,大声喊叫,幸诲撞入,彼反行凶,推地乱打,因逃出外,邻里尽知。白日行强,夫伤妻辱。一人之目可掩,众人之口难箝。痛恶奋身争打,胜如采石先登。喊声播闻,恰似昆阳大战。恨人如罗刹,幸法有金刚。

急告。”

对比上述诉状风格,可见《包公案》中所录诉状,文字渲染的成分较大,希望用文辞修饰来增强诉状所诉告案情的感染性和严重性。而姚义母子的诉状风格显然要直白和平实。

最终,毛公提笔定罪:“姚庚逆伦杀母,刘氏阴谋助虐,俱问凌迟处死之罪;州官受贿贪赃,苦打按院,问成立斩;姚义无辜被害,两股家产归一掌管,回家孝养老母。”

“处决已毕,遂拜本奉明圣上。”由于有圣旨在前,毛公将姚庚夫妇以及赃官斩立决。之后再上报圣上。这也符合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程序正义”。

品析:

《毛公案》六回故事,案情并不复杂,也没有以往公案小说中案中案的疑难纷繁,主要展现的是兄弟相残的逆伦、赃官的枉法。

姚庚欲杀弟弟及母亲,已经属于十恶之“恶逆”。判处凌迟合于大明律令。

在《大明律》卷第十九“刑律二”之“人命”条中,有“谋杀祖父母、父母”款规定:“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姚庚事实上已经付诸行动了,而且,要不是“老天有眼”,刮来一阵狂风,事实上,姚庚两次行凶都已经得逞。故判处凌迟甚为合律。

再则,姚庚还辱骂母亲,目无尊长。又私下卖弟媳入娼门,属于十恶之八,《大明律》卷第一“名例律”之“十恶”条:“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而卷第二十一“刑律”之“骂詈”条之“骂祖父母、父母”款规定:“凡骂祖父、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可见,在古代,对尊长之孝悌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本案中,姚庚不仅辱骂自己的母亲,如第一回描写道:“母亲,你枉活了六七十岁,太也糊涂……”其妻刘氏更是变本加厉。第二回写道,刘氏对婆婆高氏用手一指说:“你这不懂理的老狗!我和你虽是婆媳,如今各衣另饭,并无所辖。你如何胆大欺心,开言骂我!我今给你一个厉害,非打你一顿不可!”说着就要动手。足见刘氏猖狂跋扈到何种地步,按律当绞。但在现实中,民不告官不究,高氏忍气吞声,也只是作罢而已。

而刘知州,一则受贿得赃银三百两,数额巨大,且枉法冤判平人。二则谋害钦差,每一条都是死罪。所以,毛公判处“斩立决”,也符合律法。

《毛公案》小说精短,案情并不曲折难断,但其中折射了明代嘉靖年间的司法制度、官场黑暗与民风民情。

第一,朝廷对巡按制度虽仍重视,但具体到州县,难掩地方吏治的腐败、司法制度的崩弛。此案中,上到知州,下到一般皂役、门子、书吏等,已经勾结成为了一个利益链,所以低级的衙役,都敢明目张胆私下与被告勾兑,承诺颠倒案情,曲法冤人。

第二,此案的主角和内容主体,是关于家庭财产纠纷和兄弟关系。固然像姚庚这样素来居心不良、谋杀亲母和亲弟、拐卖弟媳的“恶逆”之人少之又少,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明代传统家庭关系已经不甚紧密,分家争产似成常态。姚凤分家时,是“即请亲友到来,对众平分,兄弟二人各分一半,把一所大宅分为两院,各住一院”。族人、族长在其间所起的作用已经式微。像姚庚如此恶逆行为,理当请族人、族长出面,主持公道正义。而小说全案,除了分家时提到“亲友”,几乎看不到族人、族长的调息和族规的德法作用。

第三,到明嘉靖时代,社会风气渐趋奢靡淫逸,而拐卖人口等行为也较为普遍。姚庚“自从父亡后,就任意胡为,吃酒嫖妓,交些狐朋狗友无赖之徒”。而王媒婆与乐户刘清,也是干些低贱而违法的勾当。按历朝律法,是不能私卖良人入乐户的。在本案中,起初王媒婆与乐户刘清均有威胁并鞭打杨氏的行为,已属于合谋诱取、略卖并伤人之罪。好在经毛公一番规劝,幡然改过自新,还勇于作证,指认姚庚,与毛公一道受赃官的严刑之苦,其行为可赞。也说明,他们也知道略卖人口、逼良为娼的法律后果。这要归功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倡导的,全民知法、普法,官员“讲读律令”的制度,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塑造法律文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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